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型
水利灌区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3]68号 2003年3月28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川价农[2003]60、61号文的精神,现将成都市中型灌区农业水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彭州市、大邑县中型灌区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川价农[2003]60号文件中都江堰灌区收费标准执行,即平坝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8.00元,丘陵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31.00元。
二、邛崃市中型灌区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川价农[2003]61号文件中玉溪河灌区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亩田收人民币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