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的通知
(黑财综[2003]27号 2003年4月8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减轻旧机动车辆在交易环节的费用负担,确保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有序地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02]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工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各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