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酒泉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3]100号 2003年3月31日)
酒泉市物价局:
你市酒市价发[2003]第54号文悉。为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甘价房地[2000]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你市批报的收费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各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按自来水用量计算,居民用水调整为0.30元/me3,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45元/me3。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根据规定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和补充城区排污管网的建设资金。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机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