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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1992]73号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
停止执行琼价费[1992]73号文件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3]325号 2003年3月25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举办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琼价费[1992]7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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