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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第三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是7月1日至7月25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台的越权定价文件,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依法直接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政策界限
  这次专项治理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四)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
  (五)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44号);
  (六)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
  (七)省物价局单独向有关市、县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价格管理目录和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文件;
  (八)国家和省物价局下发的现行有效文件中有关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上述文件规定,在专项治理中明确定价权限,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价格法》,实施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重要性、急迫性,坚决纠正各种越权定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各职能处(科)室的作用,保证工作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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