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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价检[2003]122号 2003年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引发了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时间安排为4月15日至7月25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是4月15日至5月15日。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定价文件清理工作。自查结束后,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连同填写的“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于5月20日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清理出来的越权定价文件,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要自行纠正;属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是5月16日至6月30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复查组,分别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复查组由物价检查、法规、业务、纪检监察等处室的人员共同组成。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与事实;第三,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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