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做好自查自检。
2、企业向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1)《认定证明》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5)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报表;
(8)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4、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收回其《认定证明》,不得继续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
5、经劳动保障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核准:
(1)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认定证明》副本;
(2)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年检报告书》;
(3)职工花名册;
(4)工资报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在《年检报告书》上签注审核意见。
7、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工作结束后,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证机关)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发文或通告的形式,公布合格、整改企业名单,并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三)年检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年度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3、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安置就业人员情况;
4、企业财务、税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的情况;
5、财税[2002]208号、《通知》所规定的要求。
(四)年检时间:
为便于及时公布年检结果,整理归档年检资料,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年检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五)年检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仔细认真审查,及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并分批公布年检结果。
2、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仿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全省通报。
六、《认定证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