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审核认定执行主体
1、审核认定的执行主体是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所属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3、中央和省属驻长“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服务局负责;中央和省属驻长以外“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
4、《通知》中所指的“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产权多元化的认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予以认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向当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2、填报《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
3、报送《通知》要求的材料;
4、企业认定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自收到企业报齐认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5、颁发《认定证明》。
四、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通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其生产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通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2003年6月30日后,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通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五、《认定证明》的年检
(一)建立健全《认定证明》年检制度。
《认定证明》的年检,按照"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认定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主要检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有无改变条件的情况(《通知》中所要求的情况),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享受相关减免待遇。
(二)年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