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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国税发[2003]34号 2003年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通知》中所规定的税收减免适用范围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创新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外的商贸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是指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新增加岗位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开发和新设置的岗位以及企业自然减员所空缺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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