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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42号 2003年4月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市、县需再提高起征点的,应由市、县地税局提出具体数额,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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