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九)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开标记录、废标情况、评审比较过程情况、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十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用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十六、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授权下,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七、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方式、监督机构、招标范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和媒介;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时间安排、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潜在投标人的名单、评审机构的组成、资格预审结果;投标截止、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单、评标委员会确定过程;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格式见附件四)。
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停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一切后续工作,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招标人向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结果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