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名册中选用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用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其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由招标人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评标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评标过程中所需的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有关情况;
(二)开始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有关工程情况,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宣传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全面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列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判定废标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应当判定为废标;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标底合理幅度,并且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认定;
(六)招标人的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计价方法、价格组成等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标准和要求严重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七)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评标工作结束后,标委员会应将"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