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进行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进行施工招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之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招标条件已具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见附件二)。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核对有关材料,对违法自行招标、超越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以及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等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未开通"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县(市),可以将招标公告交由所在设区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录入,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以及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六)招标人是否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应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时间,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公告未按上述规定载明相关内容或者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改正后发布。
八、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安排和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通过预审合格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未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资格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合格投标人有数量范围要求的,不得少于7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