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3]1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选用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查处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和干涉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