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项目标准公告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3]监157号 2003年4月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开展收费项目标准公告工作,是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收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闽价[2003]费113号),结合国家计委对收费公告工作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收费项目标准公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告的对象。凡在福建省境内按规定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都应在收费年审时自觉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信息中心)办理收费项目标准和年审情况公告手续。
二、收费公告的内容与媒体。根据国家计委建立价格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社会公众随时查询我省收费政策等信息需要,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福建版)和“福建价格信息网”(http://www.fjjg.gov.cn)作为福建省集中统一公布全省收费情况的媒体:其中,经年审后确认可以继续收费的,收费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资料将通过《价格公报》向社会公告;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机关与文号资料统一在“福建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处(科)要积极配合价格监测中心(信息中心)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内收费单位公告手续办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收费单位的公告资料,经审核后,以九个设区市为单位,将所有收费单位的公告资料按统一格式用软盘或电子邮件上报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收费单位资料的公告工作。
四、开展收费公告工作是新时期价格管理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高对收费公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树立系统全局观念,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做好协调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组织做好收费公告工作,严禁各自为政在地方小报公告或采取其他不规范的办法应付,违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省物价局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