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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房地产及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3]482号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参与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年审工作。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新价非字(1995)10号文件,以及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非字(1996)72号文件中关于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和年审的内容,同时废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其它相关内容仍按新价非字(1996)7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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