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没有达到治理整顿总体目标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设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举报电话,向社会发布。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举报电话是:0451-2804432(省监察厅),0451-5603625(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对下述具体问题的处理要把握好以下政策:
一是对大学用地必须依法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另辟新址新建校园。如果确实需要,可在原址附近经批准扩展延伸。经批准另辟新址建设的,原划拨土地必须收回。如确实因部分土地还在用于办学而不能收回原址的,应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其余部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按标准收取年租金。已经用于商业性开发的,必须按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追缴流失的地价款,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二是对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基础性公益事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只要能够主动自查自纠,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出让金或年租金,完善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追究责任。对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其他经营性工业项目用地违规问题,要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采取协议出让或年租金制方式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商服业等经营性用地依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低价出让土地或减免土地收益的,不受时间限制,坚决依法查处,按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追缴流失的地产收益,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后,各地擅自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有关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要一律予以废止。
三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批准用地而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要坚决纠正并予以撤销,其用地一律恢复原用途。不能撤销的,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其用地一律实行冻结,并逐个项目进行清理。已经占地施工或建成使用的项目用地按违法占地处理。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坚决予以没收并限期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确不能拆除或没收的,除政府出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纳入有偿供地范围,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尚未利用而闲置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归还原土地所有权人,能够恢复耕种的,坚决退还原土地承包人耕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批准用地的,经清理后,可以依照规定,依法查处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各类开发区、园区未经批准擅自搞土地置换、以地换建、联营联建等问题要区分类别,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