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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第三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是7月1日--7月31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门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从制度上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自治区、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自治区物价局将抽查四个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三、政策界限
  为保证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所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检查和治理,明确责任界限,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邱少宣
  副组长:夏德亚
  成员:张英哲、朱世勇、郭敬中、赵文泓、郭永生
  (二)办公室
  工作人员:王军、贺志勤、梁剑锋、史学伟、吴银亮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协调各职能科室在专项治理中的分工协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及时公布结果。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将合法、有效的文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具体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认真搞好总结。专项治理结束后,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并在7月15日前将总结及附表二、附表三一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表:一、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三、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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