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
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3]56号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教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为宁夏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该文的“补充通知”(计价检函[2003]17号)的要求,自治区物价局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越权定价行为的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
价格法》实施以来,市、县政府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文件。
二、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是4月15日--5月15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自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报告,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文件,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要自行纠正;属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是5月16日--6月30日。自治区和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复查组、分别对市、县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自治区复查组由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专项治理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和事实;第三,将初步认定意见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资料提交自治区物价局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提出认定意见;第四,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