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收费员和物价员的工作,是价格工作的最前线,最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的工作。他们的政策政治素质如何,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及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加强收费员的物价员的工作,是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事情,也是各级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调研、考察、培训、建档等形式和渠道,与收费员和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加强对他们的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要经常征求、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价格决策和工作指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业务指导,要积极支持广大收费员和物价员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研讨会、座谈会和调研、考察、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物价业务水平。广大收费员和物价员要善于和不断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和反馈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价格管理工作中主人翁作用。
为尽快把这一制度建立起来,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时间把本单位需要申领的人员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单位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石家庄市的省直、中央驻冀单位于颁发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物价局物价干部培训中心。省物价局临时地址:石家庄市水源路148号市委党校院内。联系电话:7013042,邮编:050051,联系人:何新国、梁振凯。
附件:
河北省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和物价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收费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收费员是指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资格单位的具体执收人员;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上岗收费或实施价格管理的资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