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监察厅关于实行
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冀价政调[2003]5号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监察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交款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国家
监察部颁发了《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文件;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物价工作的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工作中的作用,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计价检[2002]2844号)。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是加强收费员队伍的建设,一个是加强物价员队伍的建设。
从我省的情况看,在收费管理方面,近几年来,政府下大力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大为好转。但从反映出的问题看,一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仍很严重,被收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在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方面,长期以来,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指导企事业单位设立物价员和价格机构,对贯彻国家价格政策、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物价员在价格管理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在放开市场价格后,忽视了物价员工作的重要性,不少物价员的工作条件和自身素质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现根据国家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在向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收费的所有单位和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如医疗、卫生、教育、邮电、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电力、自来水、煤气、热力、石油、药品、及大中型商业、餐饮业、城乡集贸(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实行。
二、收费员和物价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做到依法收费,依法执价。无收费员证者不得收费,无物价员证者不得上岗。
三、《河北省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与《国家计委、国家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文件、《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冀价费字[1998]第97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计价检[2002]2844)文件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