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
206国道寻乌北段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计收费字[2003]263号 2003年4月4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国道寻乌北段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及年限的函”(赣市府字(2003)13号)收悉I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2]20号文精神,本着确保贷款公路还本付息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测定,现将你市206国道寻乌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行206国道寻乌北段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军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的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辆,每车次10元;
2、2吨以上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辆,每吨次5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4、公路通行车辆超过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一吨每车次加收1元。
三、收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