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在
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计价调字[2003]287号 2003年4月4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这次全国性的开展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开展专项治理的意义,引导和督促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工作任务。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我委成立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计委副主任兼省物价局局长王平同志任组长,省计委价格调控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省物价检查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价格调控处负责。
二、界定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的文件依据
1、省计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3、省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25号);
4、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5号);
5、省计委《关于印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4号)。
三、在自查自纠阶段,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或当地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填写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报送省计委价格调控处(邮编:330046,联系人:蔡贵庭,联系电话:0791--6256386)。
四、在重点复查阶段,我委将组成复查组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或价格执行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复查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