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3]114号 2003年4月8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疗单位自制药物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只限于因本医疗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无供应或供应不足自制的化学药物和中成药物。
第四条 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属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按属地原则,授权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疗单位申请核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报告,并附医疗单位制剂成本价格测算资料、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制剂药物质量标准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凡应依法纳税的,另加税金。
(一)制造成本项目包括原辅材料费、包装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制剂研制费、损耗及其他费用等。其中原材料损耗,中药最高不超过20%,中药饮片、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