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516号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新卫规财发[2003]11号)。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培训收费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活动范围分为二类。
1.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认可的国家及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为Ⅰ类学分。
2.各地、州、市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为Ⅱ类学分。
(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取得25学分。五年为一个周期共计1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每分40元,Ⅱ类学分每分20元,凡取得科技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专利、出版论著、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以及自学所得的学分,不能收费(也不另收取报名费、考核费和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