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
收取会计账簿监管IC卡工本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3]33号 2003年4月14日)
省财政厅会计局:
你局《关于全省各单位使用会计账簿实行IC卡监督管理有关收费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账簿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年第9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4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的会计账簿实行IC卡管理办法,并收取工本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每卡。
二、IC卡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制作IC卡各项费用支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