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情况
(一)标准。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按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和按次纳税三个项目,分城市、县城(镇)、农村三个档次确定。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
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单位:元
城市 县城 农村
销售货物 3000 2800 2000
销售劳务 2500 2200 1500
按日(次) 150
(二)标准的确定。城市、县城、镇、农村的划分仍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税率的标准执行。即城市指省辖市、设区市所在地的市区,包括城区、郊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城市与郊区、县城与城郊区、建制镇与镇郊的具体划分,一律以行政区划为准。
(三)提高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个人,即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提高的起征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止,已按原规定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税。
三、与原规定相比,新起征点具有的几个特点
与《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5号)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见下表)相比,这次提高起征点的特点,一是提高幅度大,从三大项分档次情况来看,均作了大幅度的提高,以县城(镇)为例,销售货物提高后的起征点是提高前的3.5倍、销售劳务是提高前的7.3倍、按次纳税的是提高前的3倍。在各项目中,提高幅度最大的为农村销售劳务,提高后的起征点是提高前标准的7.5倍。二是兼顾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拉开差距,仍然采用了分城乡确定起征点标准的办法。三是与我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形势紧密衔接,我省的下岗失业人员重点在城市和县城(镇),因此在确定起征点时,城市和县城(镇)之间的起征点标准比较接近,而县城(镇)和农村之间差距较大。四是受益广泛,新标准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个人,即包括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根据2003年1月份的纳税情况测算,全省有9万余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受益。五是得到的实惠多,提高标准后,全省个体经营者或个人每年可从中享受到9940万元的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