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149号 2003年4月14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我们拟定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保障水平,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背景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上述会议强调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截止2002年底,我省城镇有17.76万登记失业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00万,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通知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这一政策的调整不仅仅只适用下岗失业人员,而且适用于所有缴纳增值税的个人。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我省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