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同意延长牡丹江铁岭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同意延长
牡丹江铁岭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3]30号 2003年4月14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牡丹江铁岭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请示》(牡政函[2003]3号)收悉。鉴于牡丹江铁岭河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已到期,但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路投资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至2006年末,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交发(1990)303号文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