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明水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明水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3]80号 2003年4月17日)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明水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价发[2003]10号)收悉。明水县城市供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规定,同意明水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5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50元;
  3、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5.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