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兑现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3]9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管理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收入,规范分配秩序的要求,为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发展相联系、与职工收入增长相挂钩的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我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确定办法作了调整,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2)63号)所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确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考核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指标,调整后的《河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确定表》附后。具体计算办法是:
1、按实现税利倍数区间,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具体倍数的计算公式:
按实现税利确定经营者收入倍数=(区间下线经营者收入倍数+企业当年实现利税-区间下线实现利税区间上线实现利税-区间下线实现利税)×(区间上线经营者收入倍数-区间下线经营者收入倍数)
2、按效绩评价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的计算公式:
按效绩评价确定经营者收入倍数=(区间经营者收入倍数+效绩评价实际得分-本档底分效绩评价上线分数-下线分数)×与上档区间收入倍数差
3、按企业类型倍数区间,企业管理部门可依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具体倍数。
经营者全部收入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规范审核,严格审批
1、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改革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制定的或未纳入工资管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不能作为企业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依据。经劳动保障、经贸委、财政部门共同审批的工资收入是经营者在本企业领取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工资管理和统计,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开公示。
2、继续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审批兑现”的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压低职工工资现象,凡当年拖欠职工工资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一律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审批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依据企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财务决算、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说明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