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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以后组建的,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其中所得税从审核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在2003年1月1日(含)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X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
  4、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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