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经济实体
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