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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商贸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经济实体
  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以上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具体操作程序,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发。
  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各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 4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发。
  六、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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