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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认定办法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100%。
  新办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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