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办法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100%。
新办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