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到期如继续使用,企业应于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负责评价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检查后,对达到要求的换发证书。
八、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实事求是,确保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严重失实、达不到相应水平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负责评价单位及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略)
《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略)
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
一、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状况进行考察了解,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表》。双方同意后将《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表》(一式三份)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定《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协议书》。
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组,一般由3-5人组成。评价工作组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初次评价,详细指出企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缺陷与不符合之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组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正式评价(初次评价与正式评价之间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增加审查工作),评价结果应达到全部符合。
四、评价机构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意见书》(附件),将历次评价工作所填写《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一同上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