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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2003年4月15日)

  一、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的评价。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细则》(附件一)评价分为一、二、三级。
  四、企业申请进行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企业应按照GB/T15496、GB/T15497、GB/T15498,结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附件一)建立并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
  (二)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的县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组,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附件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评价工作组由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管理。
  (五)评价结果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统一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附件五),同时授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附件六)。
  五、当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可继续申请更高等级的水平评价。凡申请更高等级水平评价,一般为获得现等级一年以上。
  申请更高等级水平评价时应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分级要求内容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六、《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的要求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负责评价部门每两年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应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及“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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