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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通知


各用海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以及《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的要求,各用海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请接到通知后,从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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