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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云建建[2003]206号 2003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政事宜,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的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建筑招标的工件经验;
  (四)设有专门机构,招标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招标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其招标组织机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及财务负责人外,可以聘用,但聘用人员个数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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