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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人事工作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监督保障职能,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自治区人事厅正式对外挂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13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副厅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财政厅、公安厅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担任。
  (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人事厅,负责人事争议仲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人事争议裁决的执行。
  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处理人事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承办组建仲裁厅;
  (三)负责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人事合同鉴证;
  (六)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按规定收取与管理仲裁费。
  四、各地、州、市、县(市)、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精神,尽快组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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