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价格的函复
(吉省价工函字[2003]14号 2003年4月10日)
吉林省吉龙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核定价格的请示》(吉龙字[2003]12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公司在我省销售的“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试销价格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我省试销的“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的价格,可在现行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2%幅度内由你公司与省石油公司协商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试销加“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油品的加油站,必须同时备有同标号高清洁度汽、柴油可供用户选择,不得强行推销或搭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