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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应根据《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表》,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并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省运管局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评定后,可以降低至相应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七条 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的,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对于已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的,经省运管局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重新评定后,将其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十八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10日内向省运管局申请复核。省运管局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明显有失当的或用户对评定结果不服向省运管局申述的,省运管局有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决定其等级。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交通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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