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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第九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省运管局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运管局或其委托单位收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省运管局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上报交通厅,由厅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省运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参加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各2人。
  第十三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据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参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我省及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负责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进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在用营运客车进行评定,发布《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表》,并抄报省运管局。在用营运客车如未列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由省运管局组织专家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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