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赣运科技[2003]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江西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办理。
省运管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由交通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运管局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技术支持单位,在省运管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受理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八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