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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杭州市“四五”普法教育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统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抓好对广大统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教育,增强他们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出假数的意识;抓好对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宣传和普及,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
  三、不断强化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根据《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03年开展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要按照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和强化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加强基层统计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信息自动化建设的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统计基础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9号)规定,进一步落实乡镇财政统计办公室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到位工作。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赋予社区居委会统计工作职能,落实统计工作人员,以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网络。
  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统计单位的名录库建设。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单位名录库实行申报验收制度。加强对抽样调查单位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实地访查制度,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逐步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和统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继续推行统计登记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反对弄虚作假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他们依法统计意识。
  四、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发布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在与国家统计调查不重复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跨系统、跨行业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以减轻基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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