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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二季度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二季度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3]109号 2003年4月7日)


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发电、供电、用电三者利益、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对第二季度计划发电量之外的电量,核定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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