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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交通运输
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521号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汽车维修等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新运计财(2003)3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就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各地交通运政机构统一组织,由有条件的培训单位实施具体培训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收取培训费。
  1.汽车维修质检员每人每期280元(其中含实际操作培训120元);
  2.汽车维修检测员每人每期128元;
  3.汽车维修结算员每人每期80元;
  4.汽车修理工每人每期50元;
  5.站务人员每人每期6O元;
  6.乘务人员每人每期60元;
  7.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期6O元;
  8.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管理人员每人每期60元;
  9.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教员每人每期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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