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道路二次扬尘污染的管理。严格建设工地的净车出场和密闭运输制度,加大对运输过程中抛、洒、漏和乱倒废土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道路洒水频次,及时清扫洒落的渣土等。
(二)加强工业企业的治理和整治。
1、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半山电厂、杭州协联电厂、杭联电厂、萧山电厂及杭钢集团的脱硫工程。
2、加强对中低架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对全市范围内10t?h以上的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对全市锅炉房除尘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对未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整改,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0%以上。
3、核定重点工业SO2、烟尘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4、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市区(含萧山、余杭区)重点企业中10t?h(含)以上的锅炉(含电站锅炉)安装尘、SO2、NO2在线监测系统,水泥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杭州市污染源监测中心联网。
5、实行清洁生产措施。推广先进锅炉燃烧技术,淘汰落后型号锅炉,全面淘汰落后的小水泥、小火电、小轧钢、小炼油、小玻璃厂。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
1、重点加大对公交车、柴油车的整治力度,严禁“冒黑烟”车上路。
2、市计委、市经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按照燃油助动车报废办法,抓好检查落实,解决燃油助动车污染问题。
3、继续加强道路抽检、巡查工作和道路入城口车辆的督查,扩展监控面,严控超标车入城。
4、定期对城区燃油质量进行检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燃油中添加消烟净化节能添加剂,减少机动车废气产生量。
5、尽快引进检测机动车尾气的红外线遥感检测设备,加大对市区在用机动车的监管力度。
6、抓好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督察工作,对违规企业从严处罚,从污染源头加以监控。
(四)推进“禁燃区”工作。
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2号)规定,完成“禁燃区”中期(2003年)任务。在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园区内采用小型冷热电联产,一律不得建设新燃煤锅炉;实施煤炭销售许可证管理,采用管道燃气(天然气)替代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杜绝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禁燃区”中期任务中涉及企业的督查,确保完成“禁燃区”中期任务。
(五)完成砖瓦、水泥、矿山企业的关、停、转、迁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2)233号)要求,在2003年年底前彻底关停所有计划关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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