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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苏州市吴申化纤厂、扬州制药厂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苏州市
吴申化纤厂、扬州制药厂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3]112号 2003年4月8日)


苏州市、扬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物价局转来苏州市吴申化纤厂《关于认定我厂热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申请》(苏申[2003]12号)、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请求核定扬州制药厂热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扬价工[2003]68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苏州市吴申化纤厂自备电厂、扬州制药厂自备电厂自用多余上网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为0.33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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