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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统计局关于适应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区域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投资与建筑专业: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重点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由市局直接统计,其余按财税体制所在地划归各区局统计。
  (四)服务业:除金融、保险等垂直管理的单位外,其余按财税体制所在地划归各区局统计。
  (五)劳动工资专业:除上述各专业中由市局直接统计的企业(单位)外,其余一律划归各区局统计。
  (六)科技专业:对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卫生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行业的科技统计按市局相关专业的划归要求执行。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财税体制所在地划归各区局统计。
  (七)其他专业仍按原统计渠道执行。
  上述分工中由市局直接统计的,根据各区局需要,可按在地原则反馈各区局数据。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4月召开区域统计工作会议,对区域统计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全市区域统计工作正式启动。
  (二)5月上旬组织各区局人员就实施方案及工作方式进行业务培训。
  (三)5月份市局各专业处室与各区局清理核实划转交接名单,确定反馈数据及有关资料的具体办法。
  (四)6月份市局向各区局下达在地核算的原则及反馈数据的具体办法。
  (五)7月份区域统计工作进入“双轨制”报送阶段。
  (六)8月份市局组织对7个区局和两个开发区实行区域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从明年初起,全面实施区域统计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区域统计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局要充分认识统计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实施区域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改革工作中的组织、衔接、协调工作,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为加强充实各区局普查中心和城市调查工作力量,市局将对7个区局下拨国家事业编制及人员经费,并在对区域统计工作检查验收后落实到位。各区局应积极争取成立相应机构,增加配备人员和业务经费,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
  (三)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区局和街、乡镇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确保统计数据源头质量,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报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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